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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利波特之晨光第九十一章 远处的幽灵十七

宗教裁判所(TheInquistion)并非西班牙首创其初始用意也不是施行宗教与社会恐怖。

“inquisition“这个词的意思很简单即“官方、司法审讯”在此语境下宗教裁判所意指罗马天主教会对可能的异端行为进行审讯。

不过此时宗教裁判所并无意事实上也的确没有权力对受审嫌疑人进行肉体残害。

对异端的标准惩罚是侮辱性的苦行比如被迫去某一圣地朝圣或在长袍上缝上一个“十”字。

只要受罚之人矫正了罪愆且做了适当的自我惩罚耻辱便得到了洗刷他们会重新被教会接纳。

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即异端者拒绝承认他们的错误或继续坚持传播异端邪说时才会将他们交由世俗政府进行司法审判和惩罚。

纪伯纳(BernardoGui)是一名多明我会修士、宗教审判官。

1307~1324年经他判定的异端分子多达1000人他还把自己的工作方法和经验详细记录下来集结成一本394页的煌煌巨着《审判异端指南》(TheConductofInquiryConcerningHereticalDepravity)。

该书总共5章前3章讨论程序问题比如审讯疑犯的程序以及怎样组织法庭。

第4章是对有关罗马教皇告谕如何界定宗教裁判所权力的老调重弹。

最后一章详细阐述哪些行为构成异端罪——至少在他看来是这样。

这本早期教会的畅销书最有意思之处在于教导宗教审判官如何向可疑的异端问讯。

正如现代社会的知名律师所惯用的伎俩一样永远不要让证人掌握主动权。

提出的问题应该尽可能地刁钻古怪且布满陷阱回答时稍有疏忽就可以给无辜的人贴上异端的标签。

在此过程中关键是让证人思维混乱、失去判断诸如“西班牙椅子”只是一种辅助由此奠定了宗教审判所的基调。

到了1401年也就是圣殿骑士团解散后70年国际性的宗教审判所开始成型刑讯和神判裁决也被广泛应用了。

为提高镇压效力他们鼓励民众与当局合作检举、揭发邻居、友人、家庭成员中的可疑分子。

一旦被告发程序是一成不变的无论证据看起来多么荒诞不经都会被宗教审判官仔细审查以决定该证据是否充分到可以进行逮捕。

为了保证告密者不受公众谴责他们的名字和裁判所其他程序一样总是秘而不宣的。

当逮捕令发出后一群宗教审判官、牧师和全副武装的士兵冲到疑犯家里——通常是在深夜。

若疑犯拒捕那么他们会把他结结实实地捆起来当疑犯被关在宗教裁判所的地牢里时他们的财产会被没收对此官方的说法是财产用来支付他们在监禁和审讯期间产生的费用。

因惧怕酷刑折磨被告发的人当然情愿招供但是大多数情况下他们并不清楚自己因何被指控因而不可能坦白或者进行自我辩护。

在初审结束后疑犯被拖进用黑色布幔围得严严实实的地下室在房间另一头的桌子后端坐着一名宗教审判官、一名监察员、一位秘书。

还有通身一袭黑袍、只露出两只眼睛的施刑人肃然立于其旁的是众多可怕的刑具。

这些人都知道一个事实而受刑人却丝毫不知即接下来的酷刑折磨将分为5个不同的阶段首先对疑犯进行口头恫吓告知他将被施以酷刑。

其次向他展示刑具。

第三蒙上嫌犯的眼睛。

第四施行酷刑。

最后再给他一次坦白的机会。

如果此时他仍然坚持自己是清白的那么就对他无限制地反复施行第4步和第5步直到他或她认罪或死掉。

这一程序不分年龄、性别、社会地位通用于所有人。

施刑的种类与方式的选择完全是随机的唯一的决定因素是审判官和监察员的情绪以及手头上可以利用的酷刑设施。

在缺少精巧的刑具时审判官非常乐于使用备用的古老刑具——鞭子和长绳。

一个葡萄牙书记员的文字记录了鞭笞在宗教裁判所是多么普遍。

在1535年之前西班牙在欧洲人眼中都是穷乡僻壤尽管哥伦布发现了新大陆的消息传遍了“世界”而且还带回了大量安第斯文明的金银产生的收益依旧不能平衡航海的支出。

西科斯特斯四世教皇虽同意了西班牙建立宗教审判所但他一直忙于教廷内斗无暇去管西班牙宗教审判所内发生了什么。

但距离再远一些消息还是不可避免地传入教皇的耳朵里于是教皇去信给斐迪南让他对宗教审判所进行整顿“许多真诚虔敬的基督徒由于受到敌人、对手、奴隶和其他劣等人的不正当指证在缺乏任何调查的情况下被囚禁在世俗监狱里像一个顽固的异教徒那样备受酷刑折磨和谴责他们被剥夺财产交到世俗当局手里处死这毒害了他们的灵魂也为公众树立了一个有害的恶例招致多数人的反感愤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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